最後修訂時間:

博士班學生學位授予細則

國立中山大學應用數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九十四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91.11.28     9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12.16     9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核定
92.06.17     91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0.14     9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核定
94.01.14     9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1.19     9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核定
94.12.30     9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5.11     9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修課:

1.除論文之外,至少須修滿廿四學分。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學位者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其中第一學年修讀之碩士班學分,最多可抵免六學分。抵免學分不含專題研究課程,並在博士班第一年內辦理完畢。

2.所修習課程中須至少三分之二學分之課程為本系開設之研究所課程。

3.必須選修兩學期之博士班書報討論,其學分不計算在其應修學分之內。

(三)指導教授選派:

1.通過資格考六個月以內,必須選定指導教授,並至系上登記;選定指導教授方法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遴聘原則」規定辦理。

2.欲選非本系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者,須先經過系教學委員會同意。

3.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

(四)其他: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向系上提出申請,由教學委員會負責審理。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完成第二條第二款之修課要求,並依規定選定指導教授。

(二)資格考試:

資格考試以筆試為之,於每年二月及九月各舉行一次,每位學生必須在第七學期結束前通過以下各組考試規定,且每科至多可考兩次,否則除有特殊原因經教學委員會通過之外,應令其退學。

考試科目

甲組:必考科目—

1.數理統計、2.機率論

選考科目(任選一科)—

3.統計方法(含迴歸分析、實驗設計、多變量分析)、

4.泛函分析、5. 矩陣理論、6.數學規劃、7.微分方程、

8.數值線性代數

乙組:選考科目(任選三科,前兩科至少選一科)-

1.數值微分方程、2.數值線性代數、3.演算法、4.微分方程、5.泛函分析、6.實複變函數論、7.矩陣理論、8.離散數學、9.代數學

丙組:選考科目(任選三科)—

1.實複變函數論、2.泛函分析、3.數學規劃、4.微分方程、5.離散數學、6.機率論、7.代數學、8.微分幾何學、9.矩陣理論、10.數值微分方程、11.拓樸學

(三)申請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完成修課要求、通過資格考試、本系博士班學生英文檢核標準且選定指導教授後,須填寫「通過博士班候選人資格考核通知書」,向系上提出申請,經系教學委員審查通過後,即成為學位候選人。

四、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論文發表相關規定:

學生在學位考試前須在國際或全國性的研討會上親自發表其以中山大學具名之研究成果,並須在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上至少發表一篇以中山大學具名的著作(含已被接受者)

(二)博士班學位考試:

1.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參加博士學位考試。

2.博士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3.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應令退學。

五、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六、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