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中山大學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畢業要求 |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九十二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經
91年11 月28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1 年12
月16 日9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定 經 92年6 月17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必修兩學期的書報討論。
2、畢業前另須修滿三十學分之課程。所修課程中,至少須有二十四學分為非專題研究之課程,至少須有十八學分為本系開設之課程。修課須經指導教授(或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後行之。 (三)指導教授選派: 研究生於研一第一學期結束前須選定指導教授並至系上登記。若欲選非本系專任教師為其指導教授,須先徵得系主任同意。 三、碩士學位考試: 1、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應令退學。 2、
論文完成通過口試後,除依一定格式交校方外,並交系上兩本裝訂完整之定稿,且以英文書寫為原則。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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