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手冊重要章則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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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摘錄自「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手冊」,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見該手冊。 大學部: 入學: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入學考試錄取後,得入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一學年以上,成績及格,經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者,或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經原校發給畢業證書者,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可轉入本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特種身分學生,本校得酌收進入相當年級肄業。外國學生經本校審查合格者,得入本校就讀。新生(轉學生不得申請)因病或重要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得於註冊截止前,檢具有關證明具函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但以一年為限。 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期間不問是否連續,累計以兩學年為原則。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應檢具征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至服役期滿為止,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計算。上課之日起,缺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以及患病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之醫學中心證明短期內難以痊癒者或經認定其有礙公共衛生者,勒令休學。 退學: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但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為三分之二)、修業期限屆滿經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以及其他本校學則內規定情形者,勒令退學。 成績:分學業(含實習)、操行、體育、軍訓四種,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之學業成績不給學分。 修業期限、學分:四年,除體育、軍訓外,至少須修滿一二八學分,始可畢業;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不能修滿所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二年。 畢業、學位:修滿本校規定年限、科目與學分,且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轉系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與學生名額辦理日、夜間部肄業生相互轉系。學生須符合擬轉入學系所訂之標準,方得轉系。轉系以一次為限,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修讀輔系 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依照行事曆規定日期,申請修讀他系為輔系。修讀輔系以二學系為限,選定輔系後不得要求改選;但轉系生得因轉系而申請改選原學系為輔系。輔系應修學分應在主系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選修輔系之課程不得與主系課程相同,每學期學業成績主輔系課程合併計算。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所申請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英文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書等,均加註輔系名稱,不另授予學位。 雙主修 大學部學生修畢前一學年課程(轉學生須修畢一個學年課程),學業成績優異者,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加修輔系滿一個學年以上,學業成績優異,得於學年度開始,申請改修該輔系為雙主修。 學業成績優異,指該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 抵免學分 轉系生、轉學生、重考生及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含夜間部選讀生)可申請,以辦理一次為原則。轉入二年級者,抵免學分總數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抵免學分總數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抵免後須能在修業年限內依學期限修學分規定,修畢該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抵免後,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亦不得低於下限規定。抵免學分數在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一百一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重考或依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抵免學分,以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轉學生抵免之科目以在大學或專科已修及格者為限,但五專畢業生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原則,若為轉學考試科目則由各系決定可否抵免。 提前畢業 大學部學生成績優異,每學期名次在該系(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應修科目和學分者,可提前畢業。 選課相關規定 大學部學生:日間部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第一、二、三學年不得少於十五學分,第四學年不得少於九學分;夜間部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日夜間部可互選學分,但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全學年之科目,若僅修一學期者,已修及格之學分數不予承認,又若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但在四十分以上者,可繼續修下學期課程。大學部學生至碩士班修習之科目學分,包括在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內計算。一年級學生除經同意抵免軍訓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缺修軍訓。體育為一年級與一至三年級必修科目,除經同意抵免,或因特殊原因經體育室核可者得申請免修或停修,但缺修之體育應於畢業前補修完畢;降級轉系之學生,若同年級體育已修及格,可免修;提高編級之學生,可免修編入年級前各年級之體育;需重修或補修體育之同學,單一學期至多可修習兩個體育課程;四年級之體育選修課程僅限四年級學生選修,且每學期只能選修一個體育課程。四年級體育及二、三年級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其所修學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但所修成績仍併入當學期及畢業平均成績內計算。 暑期開班授課 本校學生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因轉學(系)須補修科目者、應屆畢業生須重(補)修始可畢業者與修輔系或雙主修者可申請暑修,他校學生須經其學校同意。暑修每期上課九週者,最多不可超過十五學分;上課六週者,最多不可超過九學分。暑修者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所修學分及成績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及成績合計,但併入畢業學分及成績計算,暑修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校際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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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榮譽獎狀頒發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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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91/09/12系務會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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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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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89/09/14系務會議通過實施 經90/03/1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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